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對外文化、教育、科技交流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聘用外籍文教專家的合同。外國專教專家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教育、新聞、出版、文化、藝術、衛生、體育工作的外籍專業人員。通過政府間、友好城市、校際交流和民間組織等有關派遣外國文教專家的協議,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 訂立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并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訂立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應依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二章 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當事人雙方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并簽字,即為合同成立。通過信函達成協議的,簽訂確認書后,方為合同成立。
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1 合同當事人的姓名、國籍;
2 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
3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4 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5 薪金數額、支付方式和其他費用;
6 違反合同的責任;
7 合同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法;
8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六條合同訂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參照國家外國專家局制訂的聘用外國文教專家標準合同,簽訂適合雙方實際情況的聘用合同,并協商訂立具體條款。
第八條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擔保,其方式及擔保金額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合同:
1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2 采取欺詐或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一方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應對另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合同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如當事人雙方同意繼續合同,應重新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如當事人認為必要,可到中國公證機關對聘用合同依法進行公證,也可向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地方外國文教專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對合同進行鑒證。
第三章 外國文教專家聘用合同的履行和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十三條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誘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條如當事人一方持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須立即通知另一方;如另一方提供有履行合同的充分證據時,合同應繼續履行。如當事人一方所掌握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證不確切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如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彌補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有權索賠。
第十七條如當事人雙方均違反合同,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受到損失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其費用合理的部分由對方賠償;如能夠采取措施而未及時采取措施致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損失部分要求賠償。
第十九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部分義務的,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以減輕損失,并應在十五天內出具證明。
第二十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義務的,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在事件后果影響持續期內,可免除其遲延履約的責任。
外教招聘與管理
外教招聘---學校的資質要求
在我國,對外教招聘學校有資質要求,只有獲得國家外國專家局頒發的聘請外教資質證書的學校,才可以聘請外教。具有外教聘請資質的學校才可以給外教辦理工作簽證和外國專家證,合法使用外教。
聘請外教必須具備的條件及程序
我國國內各單位要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必須具備經所在地相關政府管理部門檢查通過,并經國家外國專家管理局批準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資格”。
外教來單位后還需及時辦理的手續
1、在來單位后的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辦好外國人住宿登記手續,否則將受到公安部門的處罰;
2、在一個月內率外教到政府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書;
3、向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省外辦申領外國專家證;
4、經所在地公安部門向具簽證頒發資格的公安部門申辦外國人居留證。
至此,外教可以安心在聘請單位任教了。聘請單位還必須做好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