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以及《江蘇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深化辦學體制改革,促進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協調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促進我省民辦教育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省民辦教育事業實現較快發展,有效彌補了公辦教育資源的不足,為提高教育普及水平、培養各類人才、深化教育改革作出了積極貢獻。同時也應當看到,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體制機制亟需完善,政策環境有待優化,民辦教育依法管理需要加強。這些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并切實加以研究解決。
(二)當前,我省正處在加快建設教育強省、率先實現教育現代化的關鍵時期。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有利于引導社會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擴大教育資源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教育需求,促進教育公平;有利于創新教育競爭機制,激發學校辦學活力;有利于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水平。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民辦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實把發展民辦教育列為重要職責,努力把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二、進一步明確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三)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以提高人的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為宗旨,以創新教育體制、優化教育結構、提高教育質量、增強教育活力為核心,以擴大優質教育資源、增加教育選擇機會、滿足教育需求為目的,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優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完善民辦學校管理機制,大力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四)總體目標。國家和省中長期教育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提出的民辦教育發展目標要求得到全面落實,有利于教育發展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適宜教育發展的社會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推動教育發展的活力得到充分釋放,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充滿生機活力、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協調發展的格局。全省民辦教育的規模、質量和水平位居全國前列,培育一批高質量有特色的民辦學校,打造江蘇民辦教育品牌,推動教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五)基本原則。1.積極發展。制定并落實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會力量捐資、出資辦學,促進社會力量以獨立舉辦、共同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教育。2.創新發展。深化民辦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充分發揮體制機制優勢,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增強辦學活力。3.優質發展。加強民辦學校內涵建設,提高教育質量,形成辦學特色。積極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提高人才培養質量。4.規范發展。完善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落實法人財產權,制定學校(院)章程,規范財務管理,探索民辦學校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徑和方法,加強監管制度建設。5.科學發展。嚴格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標準,健全民辦教育辦學評價制度,完善民辦學校準入和退出機制,建立民辦教育風險防范機制。
三、落實鼓勵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措施
(六)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出資辦學。充分發揮江蘇民營經濟優勢,引導和推動民辦教育發展,支持社會力量捐資、出資興辦教育。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公辦民助、委托管理、合作辦學等方式參與舉辦非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支持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聯合組建教育集團。鼓勵發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政府在土地劃撥或出讓、規劃建設、金融稅收、設置審批、項目申報和獎勵評定等方面給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等待遇,并在資金投入、設備添置、項目安排、人才引進、師資建設、教育教學等方面給予扶持。
(七)落實民辦學校法律地位。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把民辦教育發展納入本地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建立由教育、編制、發展改革、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民政、公安、物價、金融管理等部門參加的民辦教育綜合會商機制,協調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制定鼓勵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等法律地位,維護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良好秩序。
(八)完善民辦學校法人登記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并結合民辦教育發展實際,明確民辦學校法人登記類型,開展分類登記。有國有資產參與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的民辦學校和從事非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可以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沒有國有資產參與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特殊教育、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從事非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可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企業法人。
(九)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遵循國家相關規定,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利。民辦高校的學歷教育招生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管理。舉辦學歷教育的民辦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從事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的,應在學校章程中明確并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登記。各地應將民辦學校招生統一列入當年招生計劃,招生數、招生范圍應尊重民辦學校的意見,根據民辦學校實際辦學能力核定。建立隨辦學條件變化調整民辦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劃的機制,招生計劃增量部分應積極投向辦學條件好、管理規范的獨立學院、民辦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形成招生計劃激勵學校發展的機制。
(十)落實民辦學校稅收及相關優惠政策。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其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民辦學校提供的教育勞務和民辦幼兒園提供的養育服務按規定免征營業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民辦學校用于教育及科研等本身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民辦學校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育教學的,按規定免征契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民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通過符合規定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直屬機構,向民辦學校的捐贈支出,準予其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民辦學校的供電、供水、供氣等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待遇。鼓勵銀行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積極辦理民辦學校非教學資產抵押貸款、學費等收費權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對產權明晰、辦學行為規范、誠信度高的民辦學校發放信用貸款,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對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總體規劃的民辦學校,在年度用地計劃中統籌安排。
(十一)實施公共財政資助和獎勵政策。民辦學校學生執行與公辦學校學生同樣的國家助學制度。民辦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與公辦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同等享受國家助學金、獎學金。民辦普通高校的學生與公辦高校的學生同等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政府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民辦學校承擔有關教育和培訓任務,對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按公辦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予以補貼,對從事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不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辦學校,視情況獎補部分生均經費。民辦高校在學科專業、課程教材、實習實訓基地等內涵建設方面享受公辦高校同等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鼓勵民辦學校發展,獎勵和表彰對發展民辦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十二)維護民辦學校師生合法權益。民辦學校引進高層次人才可以申報各級人民政府的人才引進計劃,與公辦學校在人才引進上享受同等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職稱評審、科研項目申請、評先評優、培養培訓、考核評價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權利。民辦學校要依法為教職工交納有關社會保險。登記為事業單位的民辦學校(幼兒園)教職工可參加事業單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辦學校(幼兒園)教職工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鼓勵民辦學校通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等辦法吸引和穩定優秀人才,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鼓勵支持公辦學校干部、教師到民辦學校掛職任教,公辦學校教職工到民辦學校任職任教的,工齡、教齡可連續計算。民辦學校的學生在升學、同類同層次學校間轉學、考試、交通優惠、醫療保險、戶籍遷移、先進評選、就業等方面與公辦學校的學生享有同等權利。
(十三)營造有利于民辦教育發展的社會環境。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重要職責,積極組織協調各部門、各單位以及社會力量共同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稅務部門要落實好民辦學校的各種稅收減免政策。公安、工商、文化、環保等部門要依法加強民辦學校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嚴厲打擊干擾和破壞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嚴禁侵占民辦學校合法的財產和教學場所。加強民辦教育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建設,促進民辦學校行業自律和規范發展。正確引導輿論宣傳,大力宣傳國家和省發展民辦教育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宣傳民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宣傳民辦教育的優秀典型,為民辦教育發展創造良好氛圍。
四、依法推進民辦學校規范管理
(十四)完善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民辦學校須依法設立董事會或理事會作為學校的決策機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出資人參加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應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管理活動。民辦學校校長根據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學校日常管理,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人及其他組成人員不得決定校長職權范圍內的具體事務和教育教學事務,不得干涉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建立健全民辦學校黨團組織,積極探索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徑和方法,建立黨組織與學校決策機構決策前的協商溝通機制、與學校行政管理機構的聯席會議制度,保證黨組織參與學校重大決策,推行董(理)事會、行政、黨委三方成員雙向進入機制;落實選派黨組織負責人兼任政府督導專員制度;試點向其他民辦學校委派黨組織負責人。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工會等群團組織,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十五)加強民辦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辦學水平進行檢查評估,督促民辦學校改進教學管理,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指導民辦學校切實加強教學管理制度建設,建立覆蓋教學過程各環節的管理制度,確保教學工作有章可循。民辦學校教師應取得相應教師資格。民辦學校要積極引進優秀人才,聘請管理能力較強的校長和業務素質較高的名師,切實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民辦學校要不斷加大教育教學投入,加強教育教學及實習實訓設施建設,積極改善辦學條件。鼓勵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不斷深化教學改革,積極發揮體制機制優勢,增強辦學活力,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爭創特色品牌,努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十六)建立健全適應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收費管理制度。民辦學歷教育和學前教育收費依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其中:民辦學歷教育學費和住宿費由物價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確定;民辦學歷教育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由民辦學校自行確定,并報有關部門備案;民辦學前教育收費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原則,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自行確定,報物價、教育、財政部門備案。民辦非學歷教育收費由民辦學校自行確定,報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十七)規范民辦學校資產管理及財務監督。制定符合民辦學校特點的會計制度,明確舉辦者和出資人的所有者權益。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舉辦者在學校法人登記成立后即應辦理資產(含土地)過戶手續,將投入學校的資產(含土地)過戶到學校。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和出資人不得抽逃或挪用辦學資金。民辦學校對國家資助資產、受贈資產、出資人投入學校的財產和辦學積累的資產進行分類核算與管理。完善對民辦學校學費收入的管理制度,建立民辦學校學費收入信息管理系統和學費專戶監管制度,規范民辦學校財務行為,保證民辦學校學費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民辦學校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報審批機關備案。必要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民辦高校進行財務審計。
(十八)完善民辦學校合理回報制度。民辦學校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事業發展基金、提取風險保證金及其他有關費用后,允許其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學校的政府財政專項結余、捐贈資金為不可分配結余,應從辦學結余中扣除,結轉下年使用。每年合理回報額不超過學校賬面記錄的出資人的實際出資額與當年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乘積。未提取合理回報部分用于學校發展的,按規定驗資后以出資人股權比例計入其新增出資額。民辦學校應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及財務狀況,并將其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及相關材料報審批機關備案,接受年度審計。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辦學校,在有辦學結余的前提下,經學校決策機構討論,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后,可從辦學結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獎勵出資人,每年獎勵額不超過出資人的實際出資額與當年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乘積,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出資人的出資數額與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貸款利息1.5倍之和。
(十九)建立健全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監管機制。建立對民辦學校的督導制度,促進學校加強管理、規范辦學行為。實行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制度,定期發布辦學信息,逐年核定招生規模。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宣傳、收費、變更等行為的管理。建立民辦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和治安綜合治理機制。對民辦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辦學,不按期過戶資產、辦學條件不達標、違規招生收費、財務制度不健全、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取得回報或取得回報比例過高、抽逃或挪用辦學資金、虛假宣傳、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年度檢查不合格等行為,依法給予處罰。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