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政府主導的管理體制機制
(一)建立省市統籌、以縣為主、縣鄉共建的管理體制。
加強黨對學前教育事業的領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推動幼兒園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省和設區市人民政府統籌學前教育資源規劃建設,指導解決資源不足與公共服務不均等問題;統籌學前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建立人員配備綜合改革機制;統籌提升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水平,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縣級人民政府是學前教育管理的責任主體,要系統構建學前教育公共管理制度,為城鄉居民提供充足、均衡、普惠、健康的學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協助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轄區內幼兒園,在幼兒園建設、運行保障、規范管理、安全防護等方面落實相應責任。幼兒園審批嚴格執行“先證后照”制度,參照省優質幼兒園標準修訂幼兒園登記注冊辦法,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前置審批。
(二)完善職能部門分工協同的工作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制定完善學前教育各類標準,健全學前教育管理機構,建設一支與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模和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專業化管理隊伍。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落實住宅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和土地供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督促舉辦成公辦幼兒園或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園(登記為非營利性并被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創新公辦幼兒園人員編制管理思路,探索建立需求導向的師資配置和管理機制。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研究建立學前教育經費合理分擔機制,加大財政投入。政法委、公安機關要強化幼兒園安全保衛,落實幼兒園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嚴厲打擊侵害幼兒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責,協同做好工作。金融監管部門要對民辦幼兒園并購、融資上市等行為進行規范監管。
(三)強化對政府履行學前教育發展職責的考評。
在對設區市高質量發展監測評價考核、對設區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查檢查中,將每萬名常住人口配建公辦幼兒園或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園數量、師資隊伍建設情況、生均經費標準等內容作為學前教育領域評價重點,對履行職責不力、沒有如期完成發展目標地區的責任人予以問責。深化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示范區建設與評估,建立區域學前教育年度專項督導制度,并將督導結果向社會公示。將學前教育納入市縣黨委、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和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專業化培訓范疇,對其他相關行政管理人員開展輪訓。
二、構建普惠健康的公共服務體系
(四)合理配置公辦幼兒園。
堅持政府主導、公益普惠原則,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含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幼兒園、集體所有制幼兒園、其他政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的面向本單位職工的幼兒園,下同),形成公辦為主、非營利民辦為輔的學前教育體系,確保實現廣覆蓋、保基本、有質量。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統籌布局公辦幼兒園,按照國家要求使公辦幼兒園覆蓋率(公辦幼兒園在園幼兒占比)在現有基礎上持續鞏固提高。各地要將公辦幼兒園優先安排在經濟薄弱地區、人口密集區域,優先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家庭教育能力較弱的群體。以縣為主統籌學前教育公共財力與人力資源,督促舉辦者落實辦園責任,推動各類公辦幼兒園辦園條件、保教質量、師資隊伍、經費投入等總體均衡。積極推動辦園困難的集體所有制幼兒園、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幼兒園理順辦園體制,通過政府接收或托管舉辦、與其他優質公辦幼兒園合并、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實行屬地化管理。重視發展學前特殊教育,加強醫(康)教結合,依托鄉鎮、街道公辦幼兒園建設特殊需要兒童融合教育資源中心,支持特殊教育學校舉辦每班都有殘疾幼兒的普通幼兒班。
(五)積極扶持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園。
加快推進民辦幼兒園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類登記。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園的辦園結余原則上應低于辦園成本的5%,超過5%的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園要降低收費標準,所有辦園結余均須用于繼續辦園。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園在師資培訓、質量管理、評優評先、生均公用經費撥款、土地使用、服務區設置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一視同仁,在政府獎補、購買服務、稅收減免、提供免息或低息貸款、委托管理公共教育資源、派駐公辦幼兒園教師等方面按規定享受優惠支持。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幼兒園。在新建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園中實行服務區制度,在現有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園中加快推行服務區制度。
(六)規范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發展。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在專業化要求、質量評價等方面接受同等管理,當地政府可在優先保障供地、提供免息或低息貸款、委托管理公共教育資源等方面給予支持,其教師在職稱評聘、評優評先、繼續教育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教師享有同等待遇。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入應當主要用于保教活動、保障教職工待遇、改善辦園條件,收益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辦園成本的15%,堅決遏制以高收費獲取高盈利的行為。依法監管民辦幼兒園,督促民辦幼兒園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信息公開制度。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已參與舉辦的須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清算并退出。
(七)分類治理幼兒臨時照護點。
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整改一批、轉變一批、取締一批”的原則,負責無證幼兒園清理整頓工作。對于無辦學許可證或者辦學許可證失效的辦學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聯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提請,登記機關依法撤銷登記或吊銷其法人登記證(營業執照)。在學前教育資源暫時短缺的地區,可在保證安全衛生的前提下設置幼兒臨時照護點,2020年年底前全面穩妥取消。臨時照護點設置要求和管理辦法由縣級教育、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聯合制定,日常監管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收費政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收費標準不得高于當地合格幼兒園收費標準。
三、加強幼兒園規劃建設
(八)實行政府主導規劃建設。
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化發展、適齡人口變化、學前教育發展實際等因素,編制本地區學前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學前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也可結合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一并編制。城鎮地區平均每1萬常住人口至少配套設置1所9-12個班級規模的幼兒園,農村地區根據人口分布情況優化幼兒園布局,方便適齡幼兒就近入園。自然資源部門在組織編制和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時,要落實學前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明確幼兒園建設的規劃要求。規劃幼兒園用地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變更規劃用途;確需調整的,調整后的規劃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并經教育、自然資源等部門審查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
(九)落實幼兒園建設標準。
各地要依據學前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制定幼兒園建設年度計劃,并納入城鄉建設年度計劃嚴格實施。各設區市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鼓勵利用符合辦園條件的閑置場所和資源舉辦幼兒園。原則上,新建、改擴建幼兒園不得低于省優質幼兒園建設標準,新建幼兒園占地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生,建筑面積不少于9平方米/生,戶外活動面積不少于8平方米/生。
(十)推行聯審聯批或相對集中審批制度。
幼兒園建設實行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聯審聯批或行政審批局相對集中審批制度,其用地要與其他用地界限明確,直接接入市政公用設施,單獨提供安全暢通的出入通道。城鎮新建小區、農村集中搬遷社區,確保幼兒園配建到位。由住宅區建設單位代建、配建的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園,要與住宅區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凡未能同步建成幼兒園的住宅區,自然資源部門不予竣工規劃核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同時依法責令補建。幼兒園園舍的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竣工驗收等,由相關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管落實。
(十一)明晰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園土地供應與權屬辦理辦法。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公辦幼兒園和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園建設用地用途為教育用地,實行單獨設宗、單獨劃撥供地。劃撥土地時,要明確用地面積、建設要求、建設期限、監管要求和建成后的產權歸屬、管理使用單位、移交辦法等內容,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中專門予以記注要求。政府委托其他單位代為建設的,要在相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合同和投資發展監管協議中明確上述事宜,并按規劃條件建設。幼兒園建成后,要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合同和投資發展監管協議的約定,交付給教育行政部門使用管理。移交手續辦理后,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予及時辦理。城鎮和新農村居民區配套幼兒園,應當舉辦為公辦幼兒園或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園。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被收取租金的,當地政府要采取多種方式免除租金。市縣人民政府要對住宅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土地權屬、移交辦園等情況開展專項治理,2019年年底前整改到位。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土地供應與權屬辦理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四、提升幼兒園保教質量
(十二)創新幼兒園教師用人機制。
全面落實公辦幼兒園獨立法人制度,對納入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各類公辦幼兒園,在地方事業編制總量范圍內,按照公辦幼兒園機構編制標準,科學測算、合理核定教職工編制,主要用于配備管理人員和骨干教師,并向農村幼兒園傾斜。統籌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收入政策、經費支出渠道,確保教師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同工同酬。按照“標準核定、備案管理”的原則,開展公辦幼兒園人員編制備案制管理試點,備案制人員由各設區市或縣(市、區)統一招聘,與事業編制人員同崗同酬,并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參照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水平建立年金制度,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當教師編制有空缺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從備案制教師中招聘補充,具體辦法由各設區市制定。按照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規定,可將公辦幼兒園中衛生保健人員、保育員、安保、廚師等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所需資金從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園教師中新納入事業編制的,可繼續派駐在原幼兒園。各地要督促民辦幼兒園依法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參照當地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相應教師的工資收入。民辦幼兒園除日常運行和發展必要成本開支外,其收入應主要用于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保證幼兒園教師工資收入不低于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收入水平,并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各地在落實省鄉鎮工作人員補貼政策的基礎上,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提高村辦幼兒園教師補貼發放標準,使村辦幼兒園教師實際工資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職級鄉鎮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收入水平。
(十三)提高幼兒園教師綜合素質。
實行高校學前教育專業提前批次錄取并增加面試考核環節,鼓勵高校通過入校后二次選拔提高學前教育專業生源質量,適度擴大鄉村幼兒園教師定向培養規模。開展高校學前教育專業認證,改進高校學前教育專業人才培養,通過初中起點“5+2”、高中起點“3+2”等模式開展專科和本科院校聯合培養,建立以本專科為主體的幼兒園教師培養體系。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學前教育專業重點培養保育員,不得培養教師。力爭到2020年,學前教育專業畢業教師占比達到80%。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幼兒園舉辦者、園長、教師,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嚴格幼兒園教師資格準入與定期注冊制度,注重師德考評,建立幼兒園舉辦者、管理者與教師個人信用記錄檔案,將違反職業行為規范、影響惡劣的人員納入黑名單,終身不得辦學或從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完善新上崗教師、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領軍教師分層分級培訓機制。修訂幼兒園教師職稱評審條件和辦法,對申報初級、中級職稱的教師不作論文要求。在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評選、特級教師評選、教育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評選中,學前教育應占合理比例。
(十四)注重幼兒園保教管理。
幼兒園要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樹立科學保教理念,尊重個體差異,促進幼兒快樂健康成長。建立幼兒園環境建設與課程實施審議制度,加強幼兒園玩教具與圖書配備,把全面實施課程游戲化納入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示范區和省優質幼兒園建設評估,堅決克服和糾正幼兒園“小學化”傾向。實行教研指導和培訓責任區制度,原則上按專任教師總數的5‰組建專職教研員團隊。實行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探索家長志愿者駐園值守制度,發揮家長委員會作用,促進家長有效參與幼兒園重大事項決策和日常管理。強化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督促幼兒園把保護幼兒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加強消防、視頻監控、門禁系統等技防建設,加大對幼兒園及周邊的巡邏防護力度,規范配備具有資質的專業保安。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配齊配強學前教育管理力量,每年年初由教育行政部門扎口統籌涉及幼兒園的檢查、評比、考核等工作,并形成年度任務清單提前公布,切實減少行政管理對幼兒園保教秩序的干擾。廣泛宣傳學前教育改革發展政策,傳播科學育兒理念和知識,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學前教育的良好氛圍。
五、強化經費投入保障
(十五)建立生均經費制度。
鼓勵各地研究開展幼兒園生均成本測算,探索依據成本項目、配置標準、市場價格等核定辦園成本。按照生均經費標準與生均成本大體相符的原則,以提供普惠性服務為衡量標準,結合當地生源情況、經濟發展實際和物價水平,研究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生均經費標準。各類幼兒園舉辦者都應按照不低于屬地生均經費標準籌措落實辦園經費。
(十六)完善成本分擔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要落實學前教育投入主體責任,健全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擔的投入機制,建立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的農村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合理確定并動態調整幼兒園保育教育收費標準,逐步形成與管理體制相適應的生均撥款、收費、資助一體化的學前教育經費投入機制。各地要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占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定要求。對非營利性民辦普惠園,要按照公辦幼兒園同等標準安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健全幼兒資助制度,適時調整資助標準,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幼兒應助盡助。省財政對經濟薄弱地區學前教育加大轉移支付力度。通過2-3年的努力,讓全省每個家庭孩子都有園上、就近上、上得起,決不能讓上幼兒園成為群眾負擔。
(十七)嚴格經費使用監管。
各地要指導幼兒園按規定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配備會計人員,加強對幼兒園經費使用和收費行為的監管。全面落實公辦幼兒園以園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民辦幼兒園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每年依規向當地教育、民政或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民辦幼兒園應當在銀行開設或指定所有收費及財政補助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所有收費及財政補助資金收入應及時足額存入專用存款賬戶,并接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資金監管。杜絕各類幼兒園亂收費行為,堅決制止民辦幼兒園在保教費外以開辦特色教育等名義收費或收取與入園掛鉤的各項費用。研究制定學前教育經費績效評價辦法,將評價結果作為財政撥款、評優評先、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十八)遏制過度逐利行為。
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舉辦的幼兒園、非營利性幼兒園;已違規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增資擴股。參與并購、加盟、連鎖經營的營利性幼兒園,應將與相關利益企業簽訂的協議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對相關利益企業和幼兒園的資質、辦園方向、課程資源、數量規模、管理能力等嚴格審核,實施加盟、連鎖行為的營利性幼兒園原則上應取得省優質幼兒園資質。幼兒園控制主體或品牌加盟主體變更,須經所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舉辦者變更須按規定辦理核準登記手續,按法定程序履行資產交割。所屬幼兒園出現安全、經營、管理、質量、財務、資產等方面問題時,舉辦者、實際控制人、負責幼兒園經營的管理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民辦幼兒園一律不準單獨或作為一部分資產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
來源:江蘇省教育廳